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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惠民政策——计生篇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7-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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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2、实施单位:

(1)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   

(2)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

3、执行标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4、资金来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5、享受对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6、执行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给予发放。                             

(2)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本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出申请,交当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审查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审核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局,由县计生局审批后,由乡政府给予发放。

四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加发退休工资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实施单位:人事部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

3、执行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资金来源: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经费渠道。     

(2)企业职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来渠道支付。

5、享受对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6、执行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加发退休金手续,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2)企业职工退休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审核表》,经所在企业(非企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发放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给予发放。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由职工所在企业及发放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企业负责发放。

四十一、符合生育二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一次性奖励

1、政策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款: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2、实施单位: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

3、执行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4、资金来源: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5、享受对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放弃生育二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6、执行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二孩并主动放弃生育二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给予发放。                             

(2)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本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出申请,交当地村居委会审查后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生局审批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发放。

四十二、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加10分

1、政策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2、实施单位:贵州省内教育部门

3、执行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加10分。

4、资金来源:无

5、享受对象:

(1)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

(2)本人为农业户口并连续在农村居住五年以上;

(3)独女户家庭,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二女结扎户家庭,父母一方按政策已落实绝育手术,并持有计生部门出具的绝育手术证明。

6、执行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

(1)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在当地招生部门报名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父母绝育手术证明》、户口簿以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在农村居住时间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领取并填写《贵州省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审定表》;

(2)将填好的《审定表》及报名号交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后造册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时将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名单分别在考生户口所在地乡(镇)和考生所在学校公布一周,审定后,由各县市(区)计生局将考生花名册抄送县招生办,同时将花名册和审定表上报州计生局统一汇总报省计生委和州招生办。

四十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人口厅发[2006]122号)。

2、实施单位:人口计生、财政、信用联社、监察(审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4、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80%,省级财政10%,州级财政4%,县级财政6%。

5、享受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6补贴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7)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四十四、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国人口发〔2007〕78号)。

2、实施单位:人口计生、财政、信用联社、监察(审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执行标准:夫妇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4、资金来源: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64%,省级财政负担36%;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5、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龄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执行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十五、贵州省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针对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解决其家庭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安排(黔人口发〔2007〕42号)。

2、实施单位:人口计生、财政、信用联社、监察(审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执行标准:节育并发症对象本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4、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5、享受对象:节育并发症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况: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

6、办理程序: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节育并发症以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

四十六、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1、政策依据:对农村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共同安排“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独子户不低于2000元、独女户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金(黔人口发〔2008〕25号)。

2、实施单位:人口计生、财政、信用联社、监察(审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执行标准:一次性奖励独子户不低于2000元、独女户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金。

4、资金来源:分别由省级财政负担50%,州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20%。

5、享受对象:“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2)1975年8月27日贵州省正式开展计划生育以来,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已办理《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

(3)已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办理程序: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3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3天);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十七、给予农村计生“两户”优先优惠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1、政策依据:州房管字(2004)41号

2、实施单位:房管部门

3、执行标准:

(1)独生子女户在办理房产交易时,凭独生子女证书可在应缴纳房产交易手续费的基础上优惠10%。

(2)二女结扎户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在应缴纳房产交易手续费的基础上优惠20%。

4、资金来源:无

5、享受对象:本州内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

6、办理程序:农村计生“两户”在办理房产交易时,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结扎证明》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优惠。

四十八、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合农村合作医疗的特殊优惠

1、政策依据:州卫字[2008]122号

2、实施单位:卫生部门

3、执行标准:“独生女”户成员的报销比例要高于正常报销比例的10个百分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孩间隔期的“二女结扎”户成员报销比例要高于正常报销10个百分点;“独生子”和未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孩间隔期的“二女结扎户”的报销比例要高于正常报销比例的8个百分点。

4、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计生局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对象全额缴纳。

5、享受对象:州内农村户籍人口,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及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并作绝育手术的夫妇及两个女孩;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救助家庭的夫妇。

6、办理程序:按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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