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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4-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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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文件

 

 

州党办发〔20121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暂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

 

 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我州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社会各类人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津贴享受对象及标准: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月5000元;

(二)省级选拔管理的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每月1000元;

(三)全日制博士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600元;

(四)博士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300元;

(五)入选为黔西南州优秀科技人才,每月300元;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高技能、特殊技能人才,每月100元。

(注:重复身份的按高津贴执行,不重复发放)

高层次人才津贴的享受对象均为在管理期内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期满后,如继续留在我州工作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津贴。

第三条  经费解决渠道。人才津贴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在州直机关和州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州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省管专家;事业单位的州优秀科技人才、博士,具有正、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津贴由州财政承担。属县(市)的由各县(市)财政承担。企业、中央和省在州单位可参照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第四条  计算时间和计算方式。人才津贴计算时间和方式:人才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月计算,对于在本年度内调离我州的,当年不再发放;对于退休的,津贴计算到退休当月;对于新当选的省管专家、州优秀科技人才从次月起计算;对新调入我州工作且符合第二条规定人员以及新评聘的正、副高职称人员,急需紧缺人才、技能人才,人才津贴从次月起计算。凡在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本管理期内不再享受津贴待遇。

第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人才津贴的申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属于第三条(一)、(二)项的由州委组织部审批,(三)、(四)、(五)、(六)项由州人社局审批;属县(市)的由所在单位报县(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属企业、中央和省在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第六条  申报时间及要求。人才津贴每年申报一次,均于取得相关资格(省管专家、优秀科技人才自当选,博士自取得学历学位,正、副高自职称评聘下月起发放,本办法实施前的不予补发)当年12月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批单位批准后随工资发放。

  鼓励在职教育。我州在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对取得博士的(指取得学位证和毕业证的),给予一次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实施。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201212日印发

(电子公文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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